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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北京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拍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BAA)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坚持“会员至上,服务第一”的方针,以增强行业凝聚力为目标,促进拍卖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商务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1号三层312室。邮编:1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调研、业务交流、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承办委托。具体包括: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规划、布局、业态发展和企业改革等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会约,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组织教育会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的会员,依据章程进行相应惩戒或建议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拍卖行业的正面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拍卖行业的性质、特点和功能,充分发挥拍卖行业“促进经济发展、活跃流通、方便生活” 的积极作用;
    (五)汇总、整理和发布行业统计资料、信息,及时进行双向传递,为企业决策和政府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代表行业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召开的政策论证、听证会,协助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七)协调和调解会员之间、相关行业、拍卖交易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编写专业教材,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员工队伍素质;
    (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和参观考察;
    (十)承担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委托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合法守规经营的拍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四) 与拍卖行业相关的机构和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本会通过协会文件和网站公告入会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本会给予支持和保护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后,通过协会文件和网站予以公告。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原会员证同时注销,本会通过协会文件和网站公告退会会员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过协会文件和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制定或调整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注销;决定本会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一般变更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推荐下届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必须为本会理事会成员;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四)处理其他事 会监督机构,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会约、本会决议,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并监督其执行;
    (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账目专户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章程中,“以上”、“不超过”之表述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年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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