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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拍卖行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北京拍卖行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及《北京拍卖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副会长、监事长单位                 交纳5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                               交纳4000元/年
    会员单位                                     交纳3000元/年

    个人会员                                     交纳1000元/年


     二、服务内容及会费支出范围
    1、收取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汇总、整理、推送行业统计资料和信息,进行双向传递;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交流,并提供咨询服务,协助解决行业发展问题;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编写专业教材,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积极开展和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2、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
    (1)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优秀研究成果及论文评审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
    (2)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彰奖励会议等。
    (3)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购置设备、书籍、资料等。
    (4)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会讯等印刷及稿费支出。
    (5)工资补助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6)其它合理开支。
    三、交纳会费时间
    1、会员单位每年5月底前一次交纳当年会费。
    2、凡当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全年交纳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会费。
    四、会费管理    
    1、收取会费,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收入、使用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专人负责。每年定期对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五、其他   
    1、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处理。
    2、本办法自北京拍卖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在30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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